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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献血者本人
(1)无偿献血者从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2)三年后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3)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者,终身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2.无偿献血者的亲属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用血报销,按无偿献血者未商用献血量等量报销。
3.政策特定人群
在我市住院的未满18周岁、55周岁以上或患血液系统疾病的公民(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白血病、地中海贫血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用血后,可退还血站供医院血费一半的费用(机采血小板不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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