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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警钟长鸣!

2020-10-14发布 次浏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和省人社厅、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骗取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以下属于医保欺诈行为: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9.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10.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11.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2.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3.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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