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医学科(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是事业法人单位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精神卫生中心、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依法申请注册,于2007年9月正式成立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川司法办发[2007]190号文);前身系绵阳精神病院司法精神医学科,面向四川从事鉴定工作26年。目前鉴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A类)、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机构目前共有司法鉴定人17人,鉴定助理2人,工作人员1人;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4人,初级职称1人;博士2人,硕士6人。
机构依托母体单位医疗资源优势,建立了基本覆盖全学科的咨询专家库,为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鉴定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机构隶属中共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大科第九支部委员会;党员14人,其中党员鉴定人13人。以党建为统领,坚持鉴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机构负责人为机构党建工作负责人,并设立党建联络员。探索党建引领与业务发展同谋划、同部署。近年来的努力与探索,机构党建工作进机构章程、进工作制度、进日常管理不断取得新成效,并持续完善;党建引领机构发展的作用更加有力,党建保障鉴定业务的作用更加突出,党建引领为公正司法保驾护航的作用更加明显。党建负责人、党建联络员职责不断深化,同业务发展紧密结合。党员鉴定人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参加机构党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通过三会一课、参观烈士陵园、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收看收听二十大、党的二十大知识测试、设置党员先锋岗、“一科一品”特色党建项目等多种方式,丰富党组织生活,推动党建与业务不断深度融合。
机构特色党建项目《党“鉴”齐发力,上门解民忧》主要以党员鉴定人为主体,以“党员先锋岗”为载体,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主题,以满足司法鉴定需求为目的等为特色,通过上门鉴定服务,发挥党员鉴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践行司法为民初心使命,服务社会法治建设。机构始终坚持“优服务、树形象、鉴定为民”,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树立良好的司法为民公信形象,以智慧司鉴建设为契机,实行线上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推行 24h 全天候线上咨询服务,及非工作时间上门鉴定服务,确保一站式服务窗口不打烊、服务不打折。
近年来,机构申报能力验证项目数量和获得“满意”数量屡创历史新高;新报法医临床人体功能评定(男性性功能)、法医骨龄鉴定、法医临床赔偿相关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个人识别(血斑与精液)、三联体亲子鉴定等项目取得“满意”的好成绩。机构把能力验证活动作为评价团队建设、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测评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手段和途径,主动申报、全员参与、争取“满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齐短板。通过能力验证活动,机构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鉴定服务能力、履职尽责能力全面提升。
机构依托和融合母体单位的资源优势,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规划了司法精神病学5年学科建设,明确了鉴定、教学、科研、法律和管理整体协调推进的学科建设思路,以科研为重点,突出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树立了以司法精神病学的学科建设为突破口、逐步推动法医学的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确定了司法精神医学的科研方向;已立项绵阳市卫健委课题项目:《双源CT在STBI的诊断及预后评价中的应用研究》和已申报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科研项目《双源CT在脑外伤后认知功能障碍评价中的应用》。
机构在现有基础上,按照相关要求,正在全面推进和建设法医病理实验室、法医物证实验室、视觉听觉功能检测室、男性性功能检测室。
机构立足绵阳、辐射四川、面向全国,接受各级公、检、法及司法机关的委托,也接受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委托,为公、检、法、司等部门提供科学依据。机构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秉承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质量方针,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合法利益,被评为“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示范机构”、“先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先进机构”。
机构将以党建为统领,以学科建设为平台,以科研为重点,以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关键,以“建设高资质、高水平、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为目标,瞄准国家需求、立足市场需求、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持续协调推进鉴定、教学、科研、法律、管理,为司法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业务范围:
项目 | 释义 | |
法医临床鉴定 | 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残疾程度(不包括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等级划分 |
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轻重伤鉴定) |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不包括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 |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 | |
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 | 评定被鉴定人伤病(精神科除外)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等合理的后续治疗项目及时限 | |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其程度 | |
医疗纠纷鉴定 | 医疗损害后果评定、医疗过错评定、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评定 | |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 评定医疗的合理性、外伤性费用与非外伤性费用、医保费用与非医保费用 | |
听觉功能评定 | 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伤(病)情资料,评定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水平 | |
视觉功能评定 | 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伤(病)情资料,评定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水平 | |
劳动能力鉴定 | 评定被鉴定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精神科除外 ) | |
伤病关系鉴定 | 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根据伤病关系处理的需要进行损伤与疾病在人身损害后果中的不同作用程度或原因力大小评定(精神科除外) | |
法医精神病鉴定 | 精神状态鉴定 | 判定被鉴定人在特定时间或时期的精神状态, 包括智能障碍、精神疾病诊断及严重程度评定 |
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公证、订立遗嘱、房屋出售、处理财产、离婚诉讼、指定监护人、授权委托、订立合同等) | 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够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刑事责任能力 | 评定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时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
服刑能力 | 评定服刑人员目前是否具有;对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的认识能力,对自己的身份和出路的认识能力,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 规范的适应能力 | |
受审能力 | 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具有:理解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的能力;认识诉讼程序及自身权利的能力;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 | |
性自我防卫能力 | 评定受害人在遭受性侵害时对性侵害的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 | |
法医病理鉴定 |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 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并结合其他检材,判断死亡原因 |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 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并分析死亡原因 | |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 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分析死亡原因 |
科主任:董渊 陶用富
电 话:0816-2278770 18034785610